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據考試院院會105年8月4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修正草案,於105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,自106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於受訓期間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。
為保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得以參加社會保險,原自103年國家考試錄取人員受訓期間加保一般團體保險,自106年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修正為投保公教人員保險,此次修正條文因僅涉及考試錄取訓練人員保險事項,與公務人員退撫年資、休假年資、以及參加考績等均無關係,而將訓練期間由一般保險修改為投保公保,103年至105年期間考試錄取人員是否可溯及既往?就法制面而言,為維持法的安定性,「不溯及既往」是法適用的基本原則,不同期間考試錄取的受訓人員,均適用其當下的法令規定,且103年及105年考試錄取人員參加一般保險是已成就的事實,因此並無「溯及既往」的問題。
106年考試錄取人員應自報到受訓之日起強制加入公保,是類人員於受訓期間,如重複參加勞工保險、軍人保險、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等社會保險,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將不予給付;該段年資除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外,不予採認;已繳納之公保保險費將概不退還。
基本介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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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Oct 26 Wed 2016 14:49
106年起國家考試錄取人員受訓期間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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